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学校实验设备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,防止积压浪费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验中心所有设备和器材,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的领导下,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。
第三条 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,其余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。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管理,未经负责人员同意,不准使用、移动、调换、拆卸、借出仪器设备。
第四条 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,仪器、器材损坏或丢失,查明原因,报中心主任。
第五条 使用时必须经主管仪器、器材的负责人同意,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。各实验室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。
第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,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,经考查合格者,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仪器。在使用中,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,并查清原因,做好事故记录,并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。
第七条 全部仪器设备都由实验主管人员负责定期保养、维修和使用管理,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,由实验中心建档妥善保管。
第八条 仪器设备不准拆装或解体使用,确属需要(如开发新功能、改造设备、研制新产品等),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、资产处与实验中心同意后,方能实施。
第九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,做到资源共享。在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同时,提倡对外协作服务,努力提高使用率。
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,由资产处与实验中心统一管理。对外调拨设备由所属部门提交调拨报告,经资产处与实验中心核实,分管校领导批准,方可办理有(无)偿调拨手续。
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租借。租出时必须向租用单位(人)说明仪器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,归还时要认真检查验收,若有损坏,租用单位(人)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办理。
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变动,在离岗前的半月内,应清点所保管、使用的
仪器设备(工具)并办理移交手续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,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,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,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,适时更新,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。
工程技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